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綦发改〔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排查第一阶段问题交办单》,我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3〕29号)、《关于客运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3〕41号)、《关于普通高中课本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綦发改价〔2013〕51号)、《关于防伪网络印章(公章)刻制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4〕5号)、《关于规范我区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綦发改价〔2015〕7号)、《关于规范綦江区新建居民自来水安装收费的通知》(綦发改价〔2016〕4号)、《关于规范綦江区居民住宅自来水安装收费的通知》(綦发改价〔2017〕5号)、《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8〕7号)、《关于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8〕11号)、《关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用水成本的补充通知》(綦发改价〔2020〕6号)、《关于核定重庆市綦江区殡仪馆有限公司守灵治丧厅租用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20〕27号)、《关于核定綦江区居民住宅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21〕1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綦江区街镇居民住宅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21〕7号)、《关于印发<綦江区关于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试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綦发改〔2020〕17号)14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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