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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1-0146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9
斐卓喷雾系统(重庆)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喷嘴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环评批准书
渝(綦)环准〔2021〕074号
你单位(联系人:罗玉进,联系电话:13*******57)报送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C19-2/02地块的年产80万套喷嘴加工中心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020-500110-34-03-157536)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关要求。根据重庆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90901D)编制的《斐卓喷雾系统(重庆)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喷嘴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排污许可和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期限、验收报告等信息。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1年6月7日
抄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