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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411J/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綦水许可〔2023〕5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6 |
关于东浅5井至东4井管道穿越綦江段改线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綦水许可〔2023〕54号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关于东浅5井至东4井管道穿越綦江段改线
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你司报送的关于东浅5井至东4井管道穿越綦江段改线洪水影响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在綦江篆塘镇河段建设天然气管道工程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重庆市綦江区城乡总体规划》、《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1号),工程涉及范围为篆塘镇文胜村,綦江河流经镇域,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乡镇,为安全考虑,工程河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根据主体设计方案,结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工程等级与设计洪水划分规定,本次河流穿越为中型河流穿越,本工程等级为中型穿越工程,设计洪水频率为50年一遇。拟建管道穿越工程跨越綦江河处建设前后50年一遇(P=2%)洪水位为278.89m,20年一遇(P=5%)洪水位为276.92m;跨越山洪支沟处建设前后50年一遇(P=2%)洪水位为274.18m ,20年一遇(P=5%)洪水位为274.04m。
本项目涉河管道采用沟埋方式,管线从河床穿过,管道对河道不产生影响;同时,管道工程新建沿河护岸等占地面积较小,沿原地形建设,工程完工后恢复原地貌,做到占补平衡,当遭遇20、50年一遇洪水时,本工程綦江河段、山洪支沟段建设前后洪水位、过水面积、流速等水力要素均未发生变化,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工程建设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二、同意《东浅5井至东4井管道穿越綦江段改线洪水影响评价(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一)主要涉河建筑物
涉河建筑物为天然气管道。
拟改建东浅5井至东4井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文胜村。全长约3.7km,设计压力4.0MPa,管道起于东浅5井,沿线穿越川黔铁路、綦江,止于东4井,本次改线管道设计长度239m,其中,连接线路长67m,穿河管道长172m,管道外径D159×5mm。管道工程在穿越河道时采用开挖加混凝土稳管形式,管顶埋深2.5m。
在綦江干流段,左岸常年洪水位以下地段护岸采用浆砌条石、块石挡土墙作为护岸;左岸常年洪水位以上地段采用生态护坡,开挖扰动区域在回填后撒草籽,及时恢复原地貌;右岸采用生态护坡,在回填至原始地面下0.5m处铺设土工网,再回填原状土及撒草籽恢复原地貌。在山洪支沟段,于管道下游设置垂直于冲沟的管沟挡土墙。
(二)主要控制坐标
涉河建筑控制点坐标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系)
桩号 | 纵坐标X(m) | 横坐标Y(m) | 高程H(m) | 水 平 里 程(km+m) | 管沟开挖深度(m) |
B1 | 3189532.410 | 372502.148 | 277.690 | 0+000.0 | 2.5 |
B2 | 3189483.056 | 372456.817 | 277.873 | 0+067.0 | |
B3 | 3189424.571 | 372436.317 | 262.764 | 0+129.0 | |
B4 | 3189365.171 | 372462.191 | 268.274 | 0+193.8 | |
B5 | 3189370.038 | 372500.570 | 270.016 | 0+232.5 |
三、有关要求
(一)你公司应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妥善处理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防止产生第三方水事权益纠纷。
(二)涉河建设部分开工前,你公司应通知我局参与涉河部分工程施工放线,涉河放线未经备案,禁止进行下一步施工建设。
(三)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并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工程综合验收时,你公司应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我局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12日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