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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4-00326 | [ 发文字号 ] | 綦发改公管发〔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7 |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投标人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决定
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
我委在对綦江东部新城水厂至共同组团供水管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綦江东部新城水厂至共同组团供水管道工程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2024年7月31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开标室开标,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招标人渝綦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你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你公司来函放弃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书面申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9〕114号)的规定,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9〕114号)的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招标中行为“序号5”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记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2024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