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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0271/2024-00306 [ 发文字号 ] 綦发改公管罚〔2024〕第0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发改公管罚〔2024〕第05号  

违法当事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000563282224C          

住所(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刘某某                  

身份证号码:51****************  联系电话:178********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        

2024年5月21日,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我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开标,最高限价1026.16万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4399888.88元,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该中标候选人需缴纳低价风险担保。招标人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5日,期间未收到异议或投诉。5月26日,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5月27日,招标人电话联系中标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时缴纳低价风险担保,并及时来领取中标通知书,该公司联系人未作答复。2024年6月1日,招标人通过邮政快递向中标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低价风险担保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邮政快递证实,中标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招标人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函。2024年6月19日,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移交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线索。6月20日,区发展改革委立案调查。6月24日,我委对弃标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进行询问。负责人刘世林称:因公司资料员看错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误判公司投标文件清单报价编制,导致报价低于成本价,决定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函》;                  

2.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綦江工业互联网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请示》(綦园司文〔2024〕4号 );                    

3. 负责人刘世林询问笔录一份;     

4. 招标人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罗鑫询问笔录一份。

我委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7月11日提出因经济疲软无法继续承接项目的申辩意见,我委不予采纳。经我委研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既构成了违约,又破坏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给招标人造成人财物和时间浪费,对我区的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之规定,我委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法当事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3000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以上罚没款缴至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1101***********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玲婧   吴飞      

电  话:023-48652666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红星国际5栋2012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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