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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0271/2024-00246 [ 发文字号 ] 綦发改公管发〔2024〕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投标人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决定

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委在对綦江区小型灌区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綦江区小型灌区工程监理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于2024年4月10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在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开标室开标,你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项目开标环节,你公司未在该项目开标规定的30分钟解密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条款之“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属于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9〕114号)的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招标中行为序号5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不良行为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2024626日至20256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6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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