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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4-00244 | [ 发文字号 ] | 綦发改公管发〔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6 |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评标专家张利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张利(专家证号A013565):
我委在对“綦江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方案、初步设计”项目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5月29日,綦江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园建设工程(一期)方案、初步设计项目在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为当日11点45分,你在接到评标通知并同意参加后,未到达现场评标,且未向监督部门请假,导致该项目评标工作无法及时开展,影响评标活动正常秩序。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附件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项“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记3分”的规定,决定对其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