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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2023-00415 | [ 发文字号 ] | 綦发改价〔2023〕19号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8 |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綦发改价〔2023〕19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鉴于《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23〕4号)已到期。经研究,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
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35‰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8万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0.5‰向中标人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三)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
收费费率 |
备注 |
1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95‰ |
1. 由中标人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 每宗交易服务费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单一来源采购的,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100-500(含)万元部分 |
0.90‰ | |
500-1000(含)万元部分 |
0.85‰ | |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
0.80‰ | |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
0.75‰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65‰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总额 |
收费费率 |
备注 |
1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54% |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
0.27% | |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
0.09%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018% |
(五)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区分产(股)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交易类型,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型 |
成交金额 |
收费费率 |
收费对象 | ||
产(股)权转让 |
转让成交金额 |
底价部分 |
500(含)万元 以下 |
0.50% |
转让方 |
500-2000(含) 万元 |
0.40% | ||||
2000-5000(含) 万元 |
0.30% | ||||
5000-10000(含)万元 |
0.1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
溢价部分 |
按溢价金额计算 |
4% | |||
受让成交金额 |
500(含)万元以下 |
0.50% |
受让方 | ||
500-2000(含) 万元 |
0.40% | ||||
2000-5000(含) 万元 |
0.30% | ||||
5000-10000(含)万元 |
0.1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
企业增资 |
募集资金金额 |
拟募集 资金部分 |
1000(含)万元 以下 |
0.20% |
增资方 |
1000-10000(含)万元 |
0.08% | ||||
10000万元以上 |
0.04% | ||||
超募部分 |
按超募金额计算 |
4% | |||
投资资金金额 |
1000(含)万元 以下 |
0.20% |
投资方 | ||
1000-10000(含)万元 |
0.06% | ||||
10000(含)万元 以上 |
0.04% | ||||
资产转让 |
转让成交金额 |
底价部分 |
1000(含)万元 以下 |
0.5% |
转让方 |
1000-10000(含)万元 |
0.40% | ||||
10000万元以上 |
0.04% | ||||
溢价部分 |
按溢价金额计算 |
4% | |||
受让成交金额 |
1000(含)万元以下 |
0.5% |
受让方 | ||
1000-10000(含)万元 |
0.40% | ||||
10000万元以上 |
0.04% | ||||
资产出租 |
合同租金金额 |
1000(含)万元 以下 |
0.5% |
承租方 | |
1000-10000(含)万元 |
0.40% | ||||
10000万元以上 |
0.04% |
注:1.上述交易服务每宗单项不低于1000元(其中车辆交
易项目单向不低于200元);
2.上述企业增资和资产出租项目,增资方、出租方对付
费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上述交易服务以外的,经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
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等非公开协议交易项目,
按每宗2000元收取。
(六)资源环境类交易服务费
1.碳排放交易服务费。碳排放交易服务费区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政府有偿发放交易、碳排放权抵(质)押等交易类型分别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碳排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型 |
交易 金额 |
收费 费率 |
收费对象 |
碳排放权交易 |
成交额 |
5‰ |
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
碳排放权政府有偿发放交易 |
成交额 |
3‰ |
发放方 |
5‰ |
竞买方 | ||
碳排放权抵(质)押 |
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不超过10万吨的部分收取0.08元/吨,超过10万吨至100万吨的部分收取0.05元/吨,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收取0.03元/吨。 |
贷款方 |
2.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的3%向买方收取,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服务项目及范围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国有及其他企业采购等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场所和现场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场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业务咨询;
2. 项目登记;
3. 场地安排;
4. 交易过程保障;
5. 交易资料归档;
6. 交易数据统计;
7. 交易档案查询;
8. 负责政府采购开标等相关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你司应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提升平台交易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你司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你司要按要求做好时间追溯及清算工作。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