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废止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财发〔2022〕6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区财政研究,决定对《綦江区区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财发〔2015〕312号)等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区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财发〔2015〕312号)。
2.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地税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綦江财发〔2016〕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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