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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4-00106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处理〔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6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创邦智慧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创邦智慧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授权代表人:何毅 联系电话:15683010911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68号30-1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新街39号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3617653078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场镇卫生清扫保洁及市政设施维修”(采购项目编号QJQ23C00107)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2023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未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项目评审报价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况,评标专家存在倾向性。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重庆明靓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靓环卫)在投标中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二)投诉人诉求:
对代理公司进行处罚,撤销明靓环卫的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投诉回复情况
我局接到投诉后于 2023年11月22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4日进行回复。
投诉事项1回复:被投诉人已于 2023年10月25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上传了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2回复:被投诉人认为此次项目评审在区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均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不存在倾向性。
投诉事项3回复:被投诉人已核实明靓环卫提供的劳动合同和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认为其并未在投标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向有关当事人、相关证书颁发单位进行函询取证,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2023年10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时未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于 2023年10月25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上传了中标供应商明靓环卫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我局认为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
经我局对被投诉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项评审标准中表明本项目投标报价权重为30%。根据代理机构处提取的评审资料“投标总价评分计算表”显示,投标价格计分标准是以最低报价1246666元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余投标单位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故投诉人投标总价得分=(1246666/1280000)×0.3×100=29.22,中标供应商投标总价得分=(1246666/1469800)×0.3×100=25.45。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均由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其中投标单位重庆天寓苑的投标报价和与投诉人一样均为1280000,报价得分也为29.22分,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不存在倾向性。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结合投诉人的质疑和投诉内容,我局向明靓环卫发函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根据明靓环卫向我局提供持证人员周磊、王秀梅、张荣会等7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参保明细、工资发放记录、费用报销凭证等证据资料,证明上述持证人员为该公司员工。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证书发放单位分别去函对证书真实性进行复核,各单位均已函回我局。证书发放单位的回函证明明靓环卫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证书均为真实的,并非山寨。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
另外,我局在调查中发现,中标单位明靓环卫提供的“电工作业证”为职业培训合格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故我局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电工作业证”特指“特种作业操作证”,明靓环卫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该项评分不应得分。在对商务评分相应得分进行扣减后,明靓环卫的总分为254.35,平均分为84.78,综合评分第一,不影响评标结果。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单位回函、被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已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发布更正公告并进行公示,我局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代理机构评价体系中对重庆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扣分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林璐 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4〕1号) |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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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2024年 月 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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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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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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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人杨哲,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