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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3-00232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处理〔2023〕8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爱尔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爱尔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峡 联系电话:67913529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融创金贸时代7栋18楼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
联系人:尹老师 联系电话:18225014810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沱湾支路5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綦江区公共交易中心
联系人:余清 联系电话:023-48671230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69号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JQ23C00062)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8月25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不认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对其质疑中标单位重庆赛和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和物业)不满足该采购项目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答复,认为赛和物业不具备中标资格。
(二)投诉人诉求:
取消赛和物业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投诉回复情况
我局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9月1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6日进行回复,主要表述为:被投诉人核查了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该公司从业人员278人,营业收入5973.48万元,资产总额3397.55万元;同时要求赛和物业提供了2022年1-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证明显示截止2022年12月末,该公司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78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故认为赛和物业属于中型企业。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向企业规模认定的主管部门函询,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关联了投诉人的质疑事项。
经审查查明:
我局通过对被投诉人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中第三条第二项“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承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更正公告补遗文件中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出《关于协助开展对赛和物业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綦江财函〔2023〕333号),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1日书面回函我局:“根据‘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之规定,以及赛和物业提供的佐证资料显示其2022年12月31日从业人员为297人的从业人数情况,赛和物业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
根据中标单位赛和物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的回函,证明赛和物业符合招标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所列依据第二条,投诉人认为2023年4月11日赛和物业中标“重庆市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CQS22C01551)”项目所承诺中标服务人员217人,本次采购招标文件承诺服务人员270人,4月11日中标服务人员217人就不知去向,数据有偏差。我局认为,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有权对自己服务项目的人员进行内部调配和管理,不能对其在所有中标项目上人数进行简单的叠加,限制其参与其他招标项目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及补遗、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中标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小企业认定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林璐 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3〕8号) |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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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2023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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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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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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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