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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288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处理〔2022〕5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7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芒果阿帕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芒果阿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八一
授权代理人:张绍文 联系电话:18696761804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19号二单元36-2#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通讯地址:綦江区古南中学云翥楼北楼底楼
联系人:杨友华 联系电话:17323999115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义务教育薄改提升工程移动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5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5月9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18日就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在投诉人不知道质疑答复函已回复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单方面选择国内送件速度较慢的邮政快递,使投诉人错过开标日
2020年4月20日之前的投诉书递交,致使该项目已于2020年4月20日正常开标。
投诉事项2:
1.招标文件中要求交互式一体机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9.0,投诉人认为该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
2.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是希沃联合国家质检机构“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制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达到A级,具有唯一指向性,只有希沃取得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
3.招标文件中要求教学系统软件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投诉人认为本要求具有唯一指向性。
投诉事项3:
在招标文件中“移动电子化书写黑板:板体顶部配备水平视场角140°超广角高清摄像采集模块,特殊设计结构,教师的板书及擦除动作不遮挡摄像模组采集”,投诉人认为本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
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智能笔通过激活陀螺仪模拟激光功能是希沃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希沃”品牌独有功能,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限制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排斥其他优质厂家参数项目资格。
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中要求“移动授课终端、智能笔、电子化书写黑板、无线展台、大屏一体机、OPS电脑、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为同一品牌。”,投诉人认为市面上只有希沃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希沃”品牌同时具备移动授课终端、智能笔、电子化书写黑板、无线展台、大屏一体机、OPS电脑、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等硬件、软件产品。智能笔与电子化书写黑板、智能笔与教学资源、电子化书写黑板与无线展台、电子化书写黑板与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无线展台与教学资源等产品在使用上无任何联系,产品与产品之间都是独家使用,彼此之间任意品牌都能兼容,参数要求同一品牌具有唯一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排斥其他优质厂家参数项目资格。
投诉事项6:
移动支架属于通用性产品,并不需要检测报告及生产设备照片做背书,此要求具有唯一指向性。
投诉诉求:
请求废除中标结果及终止该项目采购,废除具有指向性的参数要求,重新制定公平公正的参数。
二、被投诉人投诉回复情况
投诉事项1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于4月13日收到质疑函,4月18日(16、17日为周末)下午写好质疑复函,4月19日上午通过邮政向投诉人寄出,据投诉人投诉书反馈,4月21日收到质疑复函。从投诉人提出质疑到我单位回复,直至投诉人收到质疑复函,均在7个法定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投诉事项2回复:
1.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自己也提到安卓系统已经达到13.0,而被投诉人要求的并非只限于9.0版本,而是不低于9.0。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希沃、鸿合等品牌已经使用安卓11.0以上,在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生产的烯宇、美艾等品牌使用安卓系统均不低于9.0。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除极个别品牌部分非教学用机型未使用安卓,市场上大多数品牌均为双系统,如得力、海信、东方中原、华为等等。在此项目4月20日开标中,有三个品牌应答满足此项要求。
2.2022年3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2021)实施,强制要求教学多媒体不应出现可察觉的闪烁,符合蓝光防护等(详见该标准第12条和附录D)。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具有节能护眼功能,通过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级,招标文件中的VICO是视觉舒适度英文单词Visusl Comfort的简称,并非某个检测机构。GB4007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要求远不仅限于蓝光检测,蓝光只是标准中的一个要求,还涉及到闪烁、亮度对比、亮度均匀度、照度均匀度、电视视频显示亮度视角等要求。视觉舒适度体系认证是一个对视觉舒适度相关要求的一个系统性认证,不但包含投诉人所说的蓝光认证,还包含了国标GB40070-2021规定的其他有关视觉舒适度的指标。根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的品牌满足视觉舒适度A级要求。在此项目4月20日开标中,有三个品牌应答满足此项要求。被投诉人制定该参数要求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最大限度使我区青少年儿童在多媒体教学过程中的视力得到保护,属于合理采购要求。
3.2019年8月10日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建立备案制度。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市场上主流教学系统软件运行在互联网上,教学软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海量教学数据和读取师生信息,我区全体师生人数约10万人,其信息安全水平达到公众数据安全的要求,为保障师生信息也要求教学软件系统必须通过公安部等保备案。根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的品牌对其教学系统软件通过了公安部门等级保护备案。因此被投诉人要求提供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也无排他性。
投诉事项3回复:
目前黑板板书的电子化保存手段,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总共两种,一种是在黑板边框加触摸框,通过触摸框记录黑板板书的轨迹和画面,另一种就是要求的安装顶部的摄像头。而安装触摸框的形式,仅仅只能记录板书的轨迹,不同颜色的粉笔的书写内容,该模式是无法区分的,同时,老师在黑板上张贴的教具和图片,该种黑板也是无法保存和记录画面的,而被投诉人要求的这种模式,通过摄像头的形式,板书画面的不同颜色,各种张贴的图片和教具,都能完全的彩色记录下来,这种方式能有效解决我区实际教学需求,也是被投诉人本次采购此黑板的目的。被投诉人采购的是带有板书记忆功能的传统书写绿板,除了板书记忆以外,其他的功能和性质与传统黑板类似,外观与结构上也与传统黑板差不多。教师板书完后通过按一下黑板上的某个物理按键就能将板书内容电子化保存是最简单便捷的方式,有利于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也满足我区部分中老年教师对电子产品操作简单化的要求。该产品结构技术简单,多数黑板厂家和教学设备厂家都能生产,多数品牌均为接单后定制生产。根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的品牌达到该要求。在此项目4月20日开标中,有三个品牌应答满足此项要求。因此被投诉人制定该参数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属于合理采购要求。
投诉事项4回复:
经被投诉人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很多厂家使用了陀螺仪模拟激光的智能笔,是我单位采购项目所需要的。根据被投诉人市场调研,具有此功能的智能笔比较多。在此项目4月20日开标中,有三个品牌应答满足此项要求。
投诉事项5回复:
该行业发展多年,绝多大数品牌都有以上产品的整体解决方案,并且以上产品都不会独立使用,它们都是围绕大屏一体机进行互连使用,其兼容性和功能的统一性非常重要,这种统一,需要从硬件上支持,从软件上双向兼容,如:移动授课终端的硬件设计和软件功能、智能笔对一体机的控制、电子化书写板硬件外观大小等在一起搭配使用的时候,其功能也需要与一体机的硬件软件完全适配才能最好的使用。我单位需要同一品牌的以上产品,都能互相兼容,能够保证后续使用的效果,且不会有复杂的对接,售后也方便统一,这是与我单位的需求相适应的。此条参数为非星号参数,每负偏离1条,评标委员会只在该投标人报价的基础上增加1%作为报价人的评审价,不影响正常投标。在此项日4月20日开标中,有3家品牌满足此项要求。
投诉事项6回复: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质疑事项是支架绿板参数,质疑理由是移动支架是希沃独有参数,支架绿板与移动支架是两个不同的产品,而被投诉人在移动支架中并未要求提供任何监测报告。
被投诉人在移动支架绿板提出的检测报告是针对甲醛释放量,这完全是出于对师生的切身安全考虑,且要求很简单,符合国家标准就行。黑板的一次成型关系到黑板本身的强度和韧性,这样的产品在书写过程中才有相应的韧性去支撑老师书写时使用的力度,写起来黑板面板不会来回晃动,被投诉人提出的该要求,没有限制任何厂家,只是对产品的性状做了要求,几乎所有的黑板厂家都有该类型的产品,且都能提供该照片。在此项目4月20日开标中,有三个品牌应答满足此项要求。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规定,被投诉人采用邮政邮寄公文并无不妥,且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交互式一体机版本系统不低于Android9.0具有指向性。经审查,被投诉人已向我局提供三家以上的品牌满足Android9.0参数要求的相关资料,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认为视觉舒适度VICO认证,具有指向性。经审查,本参数要求属于招标文件中非关键技术参数,允许负偏离,且被投诉人提供了三家品牌满足本参数要求,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教学系统软件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具有指向性。经审查,《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建立备案制度。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被投诉人要求教学软件进行等保备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被投诉人已向我局提供三家品牌满足此项参数的相关资料,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经审查,移动电子书写黑板顶部配备摄像模块,教师板书不遮挡摄像模组采集这一参数要求,属于本次被投诉人采购的合理需求,且被投诉人已向我局提供三家品牌满足此项要求的相关资料,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模拟激光的智能笔参数,只有希沃品牌独有此功能。经审查,被投诉人已向我局提供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此项要求的相关资料,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投诉人认为移动授课终端、智能笔、电子化书写黑板、OPS电脑等为同一品牌,本项参数只有希沃品牌能同时满足。经审查,我局认为该要求与采购人的需求相适应,且本条参数为非关键技术参数,允许负偏离,不影响正常投标。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
结合投诉人的质疑内容,投诉人认为移动支架属于通用性产品,并不需要检测报告及生产设备照片做背书。经审查,投诉人所说的移动支架和招标文件提到的移动支架绿板覆板是不同的产品;招标文件中原文为:“移动支架绿板:4.覆板:采用环保型双组份聚氨酯胶水,胶合牢固,不鼓包,不脱胶,甲醛释放量符合国家规定(附检测报告),书写板板体由复合粘压机流水线作业,一次成型,附生产设备照片。7.移动支架:支架采用椭圆形钢管,无棱角,壁厚≥1.0mm;采用移动式支架,下配有四个带制动的万向脚轮,移动时顺畅方便,使用时锁定轮脚,固定牢固;两侧设有翻转固定装置”。招标文书中要求的是移动支架绿板覆板针对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报告和书写板板体一次性成型,需要对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报告和附书写板板体生产设备照片并无不妥。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4、5、6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被投诉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抄送: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2〕5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芒果阿帕科技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2022年 月 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备注 | |
送达人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人杨哲,电话:023-48658810。
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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