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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1-00587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处理〔2021〕1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5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伫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綦江财处理〔2021〕11号
投诉人:重庆伫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云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西路三支路9号附2号
授权代表:余涛 联系电话:18*******32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联系人:黎波 联系电话:17*******70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教育系统学校“三个课堂”建设采购(项目编号:21A00568)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投诉及事实依据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2、3、4、5: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一)綦江区‘三个课堂’平台”“序号3:资源管理平台”中第2至第8项关于权限管理系统、个人空间系统、数据统计系统、流媒体直播系统、在线编辑系统、教研管理系统等内容;以及“(二)精品录播系统”“序号2:嵌入式录播系统”第1至第10项关于导播方式、音视频编码格式、内置MCU功能、预置位设置等内容;以及“(二)精品录播系统”“序号12:图像跟踪一体机”第1至第5项关于图像跟踪技术参数、视频输入接口等内容;以及“(二)精品录播系统”“序号13:图像跟踪系统”第1至第5项关于自动跟踪、抗干扰模式、人脸检测等内容;以及“(三)移动双屏便携式录播系统”“序号1:双屏便携录播一体机”第1至第7项关于视频输入接口、音频输入与输出、内置网卡、视频格式等内容,认为上述参数与文香的中标参数相似,具有指向性。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1. 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与文香完全重合,损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对不合理参数依照有关法规做出相应修改。
二、被投诉人投诉办理及回复情况
我局在受理投诉之后,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的回复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2、3、4、5的投诉答复:
被投诉人认为,在投诉人列举的《大庆市直属机关第二小学校录课室设备采购》项目中,因中标人经评审成为中标单位,证明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以满足该文件的参数要求;被投诉人借鉴了相关已完成招标项目文件的部分内容,而非完全摘抄;本次招标无倾向性。
三、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及答复等相关事项,被投诉人已于2021年9月17日挂网暂停招标。经审查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2、3、4、5:
投诉人所称与项目采购文件技术需求参数相似的中标公告并非为供应商自有并对外公布的产品技术参数,而是其他项目采购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下制作的应标文件。本项目被投诉人存在借鉴已完成的其他招标项目文件部分内容的情况,但不构成照搬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的情形,投诉人应提供特定品牌产品参数说明以支持其观点。基于本案投诉人提供证据不足,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招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函等在案佐证。
但经过我局审查,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对于产品实现需求的架构设计要求过于细节化,以及部分采购参数要求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采购事项,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