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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民政局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检查组组长: 郑胜勇
检查组成员:张天伟 杨 青 龚奎铭 罗健英 袁洪靓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10月26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冯永生,职务:区民政局局长。该单位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与群众工作科(行政审批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慈善捐赠办公室)等七个科室。该单位下设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綦江区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綦江区殡葬管理所、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綦江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等五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18人,在编在岗18人(含工勤人员1名);事业编制39人(其中参公29人),在编在岗30人,临聘人员5人,西部志愿者4人,公益性岗位2人。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规划财务科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陈丽,职务:区民政局副局长;财务负责人,范伯林,另设出纳1名,会计人员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七套账: 1.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2.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民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民政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民政局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綦江区救助管理站等下属事业单位,入户调查走访相关人员和实地察看相关项目;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区民政局机关、工会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民政局机关:
1.2021年2月第36号记账凭证,付2月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65,600.00元,未附银行入账成功资料;
2.2020年3月15号记账凭证,付福彩民心亭维修费46,998.00元,附件资料为合同、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未附完工验收是否合格资料;
3.2020年10月27号记账凭证,付2020年1至6月敬老院监控设备租赁费56,496.00元,未附相关租赁合同;
4.2020年11月18号记账凭证,付10月差旅费68,500.00元,其中附件1,500.00元金额应有37张,实际仅有36张,且“王远方”报销金额1,500.00元合计大写未填写;
5.2020年9月6号记账凭证,付退休干部2020年书报费4,800.00元,以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无相应报销票据。
救助站:
2020年10月13号记账凭证,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上半年巡防查询慰问100人,每人200.00元慰问金,计20,000.00元,均无领款人签字。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21年4月26号记账凭证,付小树林花卉租赁费5,73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服务支出中的“租赁费”中列支;
2.2021年1月17号记账凭证,付福彩工作站仓库租金12,00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服务支出中的“租赁费”中列支;
3.2021年1月3号记账凭证,付机关空调维修费2,40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服务支出中的“维修(护)费”中列支;
4.2020年4月6号记账凭证,付续租重庆嘉蓝商贸有限公司美的直饮水租赁费18,00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服务支出中的“租赁费”中列支;
5.2020年5月31号记账凭证,付民政统计印刷费6,39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服务支出中的“印刷费”中列支;
6.2020年12月第40号记账凭证,付缴纳12月职工住房公积金66,638.00元,在“住房公积金”科目中全额列支,应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自承担50%且需分别核算;
7.2020年12月20号记账凭证,付公务接待费2,16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在商品服务支出中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8.2020年9月4号记账凭证,付职工9月社保缴费110,693.14元(其中:机关单位职业年金25,320.00元、医疗保险费26,951.84元、养老保险费57,729.12元、工伤保险费692.18元)全额在相关支出科目中列支,应按单位和个人承担比例分别核算;
9.2020年8月21号记账凭证,付实习生生活补助4,050.00元,列入“办公费”,应列为“劳务费”或“生活补助支出”;
10. 2020年8月22号记账凭证,付值班伙食费4,748.00元,列入“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应列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1.2020年8月26号记账凭证,付8月住房公积金58,202.00元,全部列为支出,应按单位50%,个人50%分别核算,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应冲往来扣款。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 2020年8月25号记账凭证,付购电脑款3,980.00元,属集采目录中的协议供货,应向财政申报但未申报;
2.2020年11月30号记账凭证,付地名普查服务支出851,220.00元(2次),无比选资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的规定。
(四)大额现金支付
民政局机关:
2020年3月第32号记账凭证,现金支付疫情期间购口罩、酒精、购值班食品等16,704.30元,应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
区救助站:
1.2021年2月16号记账凭证,现金支付食堂工作餐费8,220.00元,应转账结算;
2.2021年4月11号记账凭证,现金支付食堂餐费和受助人员用品等12,056.00元,应转账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之规定。
(五) 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经查,截止2021年11月29日止,民政局机关明细账存在如下问题:
1.对个人和单位债权未及时组织清收。如:“其他应收款—其他—王定海借款”账户尚余5,000.00元,“其他应收款—其他—三江粉沫厂借款” 账户尚余300,000.00元等;
2.个别科目余额异常。如:“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余额为-35.87元、“应缴财政款” 余额为823.44元、“应付职工薪酬” 余额为39,215.13元、“其他应付款—退役士兵培训”余额为-1,9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光荣院欠拨款”余额为-397,221.06元、“其他应付款—年终决算列报经费支出”余额为-1,729,134.27元等;
3.专项资金结存过大。如:“其他应付款—福彩民心亭费用”余额946,616.03元、“其他应付款—敬老院款余额1,200,000.00元等。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民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民政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民政局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 大额现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