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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21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10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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