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1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3 |
重庆市綦江区荣香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建账核算、财务票据遗失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财罚决〔2022〕第1号
当 事 人:重庆市綦江区荣香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现重庆市綦江区荣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香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竹园村4社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建账核算、财务票据遗失等行为。
上述事实有出纳日记账、收入登记、物资领用表、工资发放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健全会计账簿;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严把票据审核关,杜绝白条入账;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__重庆农商行綦江支行1101010120140000018账号 _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綦江区人民政府_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_綦江区人民_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