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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03-02


綦江府办发〔202226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巩固深化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督〔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为民服务精准化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推进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为根本,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为把重庆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执法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切实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群众满意、群众高兴为最高标准,不断丰富完善为民服务渠道和方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坚持依法治理、协同推进。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保障、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总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加强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确保近期任务与远景目标、专项工作与业务工作、整改措施与长效机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政治建队,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党的建设。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贯穿始终,确保全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教育引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准政治方向,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提高政治能力,永葆政治本色,始终在政治上过得硬、靠得住、强得起。

2.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根本任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城市治理的各方面、各环节,牢牢掌握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各街镇和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党组织要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明确落实措施和推进步骤。

(二)坚持改革强队,不断优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3.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綦江委发〔201711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2018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权限、事项和范围,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行为规范、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4.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主线,以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支撑,以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为保障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开规定(附件1)。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5.巩固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成果。贯彻落实区委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厘清城市管理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管理、水务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的执法职责边界,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附件2),推动实现执法资源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6.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之间互联互动,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职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行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3),通过每月一次的工作调度会议和不定期召开的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指挥调度会议,实现区级、街道执法机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上下联动,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

(三)坚持科技兴队,着力提升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

7.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建设。按照“互联网+执法”模式,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体系,以信息化助推执法办案规范化、指挥调度实时化、监督管理高效化、业务数据可视化、业务辅助智能化,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等功能,实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实现执法效能提升,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办案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8.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和着装管理。加大对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执法手持终端等装备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推进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和执法车辆标识统一;推进执法办公用房及执勤设备建设,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推行城市管理执法装备管理制度(附件4),切实加强执法装备规范管理。

(四)坚持从严治队,持续强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教育管理。

9.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要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综合把握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情况,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全面推行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规范(附件5),贯彻落实《綦江区城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附件9),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执法力度,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10.提升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按照新修订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城市违法建设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每年举办1—2次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切实增强案卷评查的广泛性、专业性和针对性。推行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源处置规范(附件6)、城市管理扣押物品保管和处理办法(附件7),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监管执法能力和案件办理水平。

11.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应急演练,推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纠纷处置规范(附件8),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12.严格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加强执法协管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执法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严禁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工作。

(五)坚持服务立队,优化提升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为民服务能力。

13.推进“城管进社区”。统筹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力量,构建街道主导、城管主体、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管进社区工作体系,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有序推进“城管进社区”有关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定期面向社区开展普法宣传,主动送法上门,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熟悉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延伸到群众房前屋后,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任务艰巨繁重,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充分认识加强队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队伍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推进。对加强城市执法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汇报,积极争取公安、司法、财政等部门支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实施。

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各街镇经验,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推动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街镇城市管理队伍要对强化队伍管理工作的具体安排进行梳理细化,要建立领导负责制,确保工作落地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区城市管理局要及时收集各街镇经验,联合媒体集中宣传报道成效。各街镇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深入挖掘、系统总结,积极推广基层的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积极搭建多种形式、多种载体的宣传渠道,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对全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进行宣传报道。推动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典型、比学赶超、争做先锋的良好风尚,充分展现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附件:1.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开规定

2.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3.綦江区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4.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5.綦江区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规范

6.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源处置规范

7.綦江区城市管理扣押物品保管和处理办法

8.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纠纷处置规范

9.綦江区城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方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6

附件1

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城市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的权利,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公开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部门确认;公开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公开。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回;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五)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六)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

(三)其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删除前款所列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隐匿、删除相关信息外,应当保持与原文书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执法信息公开,涉及变更信息的,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城市管理机关法制科负责,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执法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

协作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立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协作联动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努力构建分工负责、密切联系、互补互促、运转顺畅的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持续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区城市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各方定期联系、信息共享、联勤联动、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努力破解城市管理执法难题,防范化解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重大风险,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制度建设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建立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业务对接机构和沟通途径,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题调度会,交流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涉及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综合性问题,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相互支持、有效配合的工作体系。

(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明确执法协作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全区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联合发文予以推进。遇到违法案情复杂、媒体曝光等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统筹城市管理执法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力量的,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拟组织20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含执法协管人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可以提前3日向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发送执法协助函,公安机关原则上应当以不少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五分之一数量的警员予以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当以不少于二名执法队员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根据执法行动涉及人员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做好应急预案。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开展日常执法行动需要公安协助保障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派驻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辖区派出所直接联系。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遇到违法行为所涉案情复杂、适用依据难以确定、可能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可以召开案件讨论会,邀请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参加讨论,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对违法行为、适用依据等问题进行认定或者明确。

(三)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明确对应机构、对接途径、移送程序。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证明违法行为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受移送的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对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建立投诉举报转办机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转办机制(含12345市长公开电话、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件),受理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对方办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转办。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要建立管理、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行政许可信息,可以通过公文交换等途径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制定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应事先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意见。按照“依法共享、权限分级、管理规范”的原则,探索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共享机动车辆管理信息、住房产权登记信息、规划验收信息等的模式,推进城市管理领域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住房城乡建委、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共享,提高信息化资源利用率,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情况关系到我区城市品质提升大局,各相关单位要将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推进落实。

(二)完善配套制度。城市管理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执法协作要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加大区级层面指导力度,督促各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文明规范执法。

(三)加强舆论引导。城市管理和公安、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将机制建设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要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做好阶段性评估总结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开展协作联动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政府。

附件3

綦江区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区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召 集 人: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副召集人: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分管领导

    员:区城管支队相关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由执法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道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沟通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由区城市管理局代章。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接任此项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市、区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职责衔接问题;加强对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评估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宣传推广意见和建议;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收集、拟定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要求报送相关会议材料,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主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

一是统筹协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整合等综合性问题;二是研究专项整治工作,如停车秩序、户外广告、违法建筑等专项治理;三是研究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司法协作、案件移送等跨部门业务工作;四是研究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五是统一协调各街道城市管理执法力量,集中攻坚城市管理顽疾;六是研究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七是研究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代表主持,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二)各参加会议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和要求,认真准备书面材料和会议发言,并将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缺席。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会议召集人、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决定。

(五)各成员单位围绕各自职责,针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应急突发情况,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增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整体性和科学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附件4

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交通类、执法取证类、通信类、防护用具类、其他类。

第三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城管执法队伍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单位是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法配置的固定电话、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六条 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执法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第九条  上班和执法期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应随叫随到。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执法的需要,按照要求配备执法记录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无人机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  电脑作为执法设备,主要用于建台账、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做好电脑病毒的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支队执法车辆由支队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管理科室负责人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各派驻街镇执法大队执法车辆由各大队使用管理,大队长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五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九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的维修和更换流程按照区财务、物资、车辆管理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凡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各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作好台账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綦江区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监督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綦江区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管罚分离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执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执法巡查时间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勤务管理,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条  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巡查时间根据季节合理调整,春秋两季出勤时间不得晚于早7时,歇班时间不得早于晚830分;夏季出勤时间不得晚于早630分,歇班时间不得早于晚9时;冬季出勤时间不得晚于早730分,歇班时间不得早于晚8时。特殊情况下,派驻街道大队巡查时间可由街道办事处合理安排。

第六条  菜市、早市、夜市等特定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执法巡查时间,但执法巡查时间应正常覆盖菜市、早市、夜市等营业时间。

第三章  执法巡查范围

第七条  执法巡查以城区主干道、广场、车站、人员密集节点地区为重点路段,突出市容环境巡查督查和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古南街道片区执法巡查应重点覆盖区政府周边、区人民医院周边、古南中学、康德城小区、下北街农贸市场等地点和中山路、交通路、210国道、新村路等路段;

文龙街道片区执法巡查应重点覆盖九龙广场、版画广场、营盘山广场、二级汽车站、河东市场等地点,并实现九龙大道、沙溪路、长生路、通惠大道执法巡查全覆盖。

通惠街道片区执法巡查应重点覆盖綦江中学、一级汽车站、市民服务中心、新中医院、万达广场商圈周边等地点,并实现通惠大道、滨河大道执法巡查全覆盖。

三江、新盛街道片区执法巡查可根据辖区实际,以地方行政中心、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区域,加大辖区主干道执法巡查力度。

各街道执法巡查重点地点、路段应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适当变化,但上述列举的地点、路段未经允许不得删减。

第四章  执法巡查方式与人员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应采取车巡、步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车巡应驾乘符合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标识涂装样式》规定的制式执法车辆,步巡人员应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着城管制式服装。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巡查重点地点应采取步巡的方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次、支干道、背街小巷的执法巡查工作可采取车巡的方式开展,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巡查采取车巡方式的,每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再根据实际情况搭配协助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巡查采取步巡方式的,每组步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一人,仅负责巡查、劝导工作的步巡小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范第八条所述城市管理执法巡查重点覆盖地点,每处步巡人员不得少于一组;重点路段步巡人员可结合重点地点合理安排,原则上重点路段应每500米至少安排步巡人员一组。

第五章  执法巡查内容

第十五条 市容管理

(一)督促指导重点路段临街门店落实“门前三包”,按照“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要求,落实城市市容环境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保持环境整洁。

(二)有效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加大道路扬尘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加强对重点路段游动摊贩的巡查、劝导和依法查处,增加巡查频次,有效防止摆摊设点引发的人员聚集,切实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劝离、依法查处,严密防控风险隐患。

(五)强化重点路段临时占道经营摊区的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备案和不符合防疫要求的食品摊贩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深入开展重点路段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派发等“五乱”违法行为治理行动。对在重点路段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城市“牛皮癣”现象和乱吊挂、乱派发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七)严格户外广告管理,严查未经合法审批设置的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八)其它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设施管理

(一)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加强对人行道行驶、停放机动车、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管控,依法查处未经允许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违法行为。

(三)严禁在人行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严禁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四)其它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管理

(一)强化重点路段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严格控制重点路段临时占绿和占绿许可,依法查处重点路段占用城市公共园林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公共园林树木的监管,尤其对重点路段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要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查处重点路段违法移植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内城市树木和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对重点路段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出现树木倒伏、病虫害等可能引发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隐患,要加强关注,及时告知养护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及架空管线、遮挡交通信号等妨碍交通的树枝进行修剪,对病虫害进行及时治理。对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它违反《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各派驻街道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涉绿案件,应及时移交支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执法大队。

第十八条  对辖区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筑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相应检查巡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规范的解释说明,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范规定,合理安排本街道城管派驻大队执法巡查勤务管理,并定期将勤务安排情况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管理执法巡查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6

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源处置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源管理,提高执法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管执法队伍案源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占道经营、违法停车、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包括区城管执法部门(含各派驻大队)自查案源、业务科室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案源、群众举报(含投诉信、网络投诉平台、城市12319热线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源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违法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打击占道经营、违法停车、违法建设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条  案源由区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和区城管执法支队归口管理,负责案源的报备、审查、登记、分流等工作,并督促案件及时办结。

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各镇街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同各镇街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按规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

(一)城市管理巡查发现违法线索或接收督办、交办、转办、协查线索,应及时受理录入进行案源登记,属本执法部门查处权限范围的,明确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作和时限要求;需要其他执法部门协办的,通过发函等形式转告其协查内容;非本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案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

(二)收到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识别判断为案源后进行案源登记,明确时限要求;线索不属于管辖范围、提供线索信息数据有误、违法线索不清晰,要求补充资料而无法提供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三)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案源,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案件线索初查和案源处置中,如发现案情严重且紧急,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城管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启动联动办案应急处置,可以在应急处置后进行案源登记。

第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案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区城管执法部门相关科室、支队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通过审查的案源进行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分流给区城管执法支队或各街道派驻大队等办案机构调查处理。对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且与日常监管密切相关的常规案件,一般分流给各街道派驻大队进行办理;重大、疑难以及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分流给区城管执法支队业务大队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案源分流存在异议,且经协调无果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进行交办。

第十五条各街道派驻大队接到12319投诉案件线索后,应于1个小时内抵达现场核实情况,确为案源的,24小时内出具文书,3个工作日内提供前后整改对比图至区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在办结时限前将案件处理结果报区城管执法部门,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该案案源终结管理。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案源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实现案源闭环管理。确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期查结反馈的,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区城管执法部门要通过对案源结果的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查找城市管理薄弱环节,并就完善城市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全面、准确、清晰的案源审查、登记、分流(交办)及处置结果的资料档案,对案源进行全程管理,确保案源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案件线索、案源管理档案按年度分类装订,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案源管理工作适用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綦江区城市管理扣押物品保管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做好查封扣押物品保管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綦江区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查封、扣押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扣押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三条本区城管执法活动中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第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承担。

第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七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

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纠纷处置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稳定,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保障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预防、控制、解决各种突发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突发性执法纠纷的预防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突发性执法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置、快速反应、临阵不乱、解决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突发性执法纠纷分为四个级别,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一)一级事件:主要指一般性上访或一般性抵触查处的事件。

(二)二级事件:主要指聚众闹事或暴力抗拒查处的事件。

(三)三级事件:主要指发生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四级事件:主要指20人以上群体性暴力抗法闹事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城管执法队伍根据突发性执法纠纷事故的级别,灵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一)一级事件的处置方法

1采取说服教育,宣传引导,耐心解释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事件升级。

2在第一时间向本级执法队伍主要领导和应急处理单位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二)二级事件的处置方法

1确定1—2名语言表达能力强,政策法律水平高,掌握一定心理知识和具备危机公关能力的人员为“劝导员”,并进行劝导和解释。

2指定专人负责照相和摄像,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方式及时取证,为事后依法处置提供证据。

3安排一名“安全员”,适时观察相对人的动向,对可能发生过激行为的,及时提醒相关执法人员采取措施。

4耐心听取占道经营户或群众意见,化解激化矛盾,劝说无关聚集人群立即解散、离开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5当对方情绪比较激动时,应当调整部署,增加拦阻力量,在适当位置设立隔离保护区,形成一面或两面人墙隔离带,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伺机闹事者加以控制。

6对宣传、教育、疏导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应急处理单位和本级执法队伍主要领导汇报,并拨打110报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三级事件的处置方法

1拨打120”电话抢救伤员。

2拨打110”电话报警。

3安排现场人员抢救伤员、维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局分管领导、支队领导和支队应急处理办公室汇报。

4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5由应急处理单位和宣传、舆情防控单位做好新闻媒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应急处理单位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四)四级事件的处置方法

1拨打120”电话抢救伤员。

2拨打110”电话报警。

3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自我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和应急处理办公室汇报。

4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危机公关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其他执法人员和力量控制事态,协调区委、区政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突发性事件平息后,组织执法人员迅速、有序撤离现场。

第六条发生突发性执法纠纷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局和新闻媒体进行联系和沟通,积极引导正确的舆论宣传,预防出现负面报道。

第七条  在处置突发性执法纠纷事故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并使用文明用语,适时地宣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妥善维护现场秩序,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第八条  全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一切行动服从指挥,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即止”,绝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者自行其事,否则,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9

綦江区城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

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城区主干道、广场、车站、人员密集节点地区为重点路段,以上下班时间(800—9301700—1830)为重点时段,突出市容环境巡查督查和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占道经营、露天烧烤、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全力提升安全、整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推动城市空间更加干净清爽、整洁美观。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定人定岗。各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仔细分析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力量与辖区面积,保证本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执法人员定人定岗,在岗在位。文龙街道九龙大道沿线、河东转盘至豪生酒店沿线,古南街道区政府周边、中山路沿线、交通路沿线,通惠街道万达广场周边、红星广场周边,应做到每500米至少安排城管队员两名。重点时段(800—9301700—1830)城管队员不得离开管辖路段。

(二)充分展示城管执法人员形象。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当班城管队员必须规范穿戴制式服装,除开展执法、劝导工作外,应在所辖路段沿街开展巡逻工作,巡逻时注意个人仪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充分展现新时代城管人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加强重点路段环境卫生监管执法。一是督促指导重点路段临街门店落实“门前三包”,按照“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要求,落实城市市容环境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保持环境整洁。二是有效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三是严格加大道路扬尘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加强重点路段市容秩序监管执法。一是加强对重点路段游动摊贩的巡查、劝导和依法查处,加大巡查频次,有效防止摆摊设点引发的人员聚集,切实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劝离、依法查处,严密防控风险隐患。二是强化重点路段临时占道经营摊区的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备案和不符合防疫要求的食品摊贩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三是深入开展重点路段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派发等“五乱”违法行为治理行动。对在重点路段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城市“牛皮癣”现象和乱吊挂、乱派发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五)加强重点路段园林绿化监管执法。一是强化重点路段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严格控制重点路段临时占绿和占绿许可,依法查处重点路段占用城市公共园林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公共园林树木的监管,尤其对重点路段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要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查处重点路段违法移植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内城市树木和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对重点路段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出现树木倒伏、病虫害等可能引发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隐患,要加强关注,及时告知养护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及架空管线、遮挡交通信号等妨碍交通的树枝进行修剪,对病虫害进行及时治理。对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任务分工

(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调度指挥、综合协调、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通报;负责对重大、跨区域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各派驻街道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本队人员勤务管理,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每500米至少安排城管队员两名。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督察考核,负责突出问题的检查督办,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开展好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盯紧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制定详实的专项行动方案并迅速安排部署,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步骤清晰、措施得当,持续推进问题整改,有效提升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城市容貌。

(二)精心组织,高效推进监管执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定要求、定标准,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狠抓精细化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执法,确保监管执法工作安全高效推进。

(三)严肃纪律,执法工作规范到位。区城管执法支队、各派驻街道大队要牢记初心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践行721”工作法,在监管执法工作中要坚持多教育、少处罚,多劝导、少呵斥,多服务、少强制,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到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文书规范,做到着装规范、用语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注意防范执法风险,避免发生执法纠纷,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强化督查,确保监管执法效果。区城管执法支队、各派驻街道大队要以开展本次监管执法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容貌管理长效机制,注重巩固和拓展监管执法工作成效。区城市管理局将通过日常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督查和情况通报,对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交办督办,确保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际效果。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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