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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649R/2024-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6 |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镇,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城市供水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渝城管局发〔2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部门,各城市供水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重庆市供水接入改革的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管道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城市供水接入实际,现将制定的《重庆市进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
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重庆市供水接入改革的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管道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等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原则,扎实推进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改革工作,聚焦提高用户便利度、获得感、满意度目标,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环节、简化审批、协调联动、加强保障、落实责任,切实提升城市供水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我市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接入口径为DN200及以下的项目。
三、工作目标
(一)供水接入环节。供水接入环节压缩为2个,即“受理踏勘审核”、“接入通水”环节。
(二)供水接入时限。
1. 无需建设外线管道的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包括“受理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2个工作日。
2. 需要建设外线管道的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包括“受理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6个工作日。
(三)供水接入申报材料。申请供水接入需提交材料精简为2项: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四)供水接入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供水接入工程费用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水主管道至建筑红线间的供水接入工程费用不由用户承担。供水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管道由供水企业投资铺设。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踏勘审核环节。
在“渝快办”政务服务统一平台开通水电气讯联合报装系统的在线受理通道,实现线上报装、一次不跑。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开通水电气讯综合办理窗口,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用户提交申请后,供水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踏勘审核,并答复供水方案。(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各区县供水企业;时限:2个工作日)
(二)接入通水环节。
1. 无需建设外线管道。行政审批方面,无审批事项。管道铺设方面,供水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通水。(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各区县供水企业;时限:2个工作日)
2. 需要建设外线管道。行政审批方面,通过明确3项免于审批和2项告知承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即免于办理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免于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但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开挖信息;免于办理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不含永久占绿、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砍伐树木)。涉及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不破坏公路结构、不影响设施安全)等设施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责任单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管廊管沟建设方面,主动靠前服务,加快建设进度,工期不超过4个工作日。建立分段验收、动态交付机制,及时将验收合格的管廊管沟交付给供水企业。各土地整治实施单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相关供水企业从事管廊管沟建设,实行先委托后付费的模式,具体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时限:4个工作日)
管道铺设方面,主动靠前服务,供水企业要加强与管廊管沟建设单位的协调合作,用好管廊管沟分段交付的作业面,加快管道铺设进度,工期不超过4个工作日。供水接入工程的总工期不超过6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各区县供水企业;时限:4个工作日)
3. 特殊规定。供水接入如涉及铁路、河流、高速公路、输油管、输变电网、轨道交通、国防光缆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其时间不计入总时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精简压缩相关审批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工作安排,统筹推进辖区内相关工作。各供水企业要做好靠前服务,主动开展工作,对实施告知承诺的项目,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完善各项工作,确保用户按时获得用水。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及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规范格式。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涉及管线开挖的相关行政许可,进一步压缩供水接入办理时间。
(三)强化信用监管。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覆盖用户、供水企业等各类主体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审批等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发现承诺不兑现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将加强营商环境宣传摆在工作重点位置,提升重庆优化营商环境供水接入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报道重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政策进园区、进楼宇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微视频、专题片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六、施行日期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二)本方案实施后,《重庆市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渝城管局发〔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