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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649R/2022-00007 [ 发文字号 ] 綦城管发〔2021〕5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城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綦水务开发技术有限公司、綦南给排水有限公司,区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綦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綦发改价〔202032等文件要求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1811


重庆市綦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导和规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綦江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费工作。

第三条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应按《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綦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綦发改价〔202032)规定的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第五条对未分户安装水费结算水表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表后含有居民用水的)原则上应采取分表计量,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分类用水比例;同一用水户在同一用水地点存在多块结算水表的,供水企业可以将多块水表合并,作为一户处理。用户将多块水表合并作为一户处理的,户下水表的定额将合并统计核算。

第六条对非居民用水户超额核定使用年度核算制,采用先使用后核算方式。由城镇供水企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根据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量、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用水户申报的与定额有关的信息,核定用水户是否超定额。对超定额部分,供水企业按照分档收费标准对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单独收取。

第七条 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公示。供水企业应当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开并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用水户每年需如实向辖区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用水定额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收到加价部分缴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加价水费。用水户应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如遇计量设施更换,需做好数据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 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费缴款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供水企业在接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对供水企业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辖区城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城镇供水企业具体实施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对辖区各级重点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超定额的核定和校验工作定期对定额管理和加价水费收取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户应及时交纳加价水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企业和单位,将按《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进行管理。因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加价水费计算或收取错误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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