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 19500222678674594K/2020-00114 | [ 发文字号 ] | 綦新城管委发〔2020〕3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东部新城管委会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3 |
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关于敦促重庆小蜻蜓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
重庆綦江食品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敦促重庆小蜻蜓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切实履行出租方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重庆小蜻蜓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我委于2020年8月4日上午10:30分至11:30分对贵公司承租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贵公司将厂房出租跟相关租赁方且有改变用途的现象(合同约定为:仓储,但实际有生产行为)。经现场核实,租赁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差,如:厨房设在厂房内,临时线路突出,生产条件(仓储)与消防要求不相符等安全风险(详见附件),而贵方又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贵公司与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兴农智租第002号)第六大点每一条之规定,参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要求。望贵公司立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职责,如由于贵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由贵公司依法承担。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
重庆綦江食品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